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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江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30年大事记
作者:谭小辉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2日
江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30年大事记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年,是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的30年,是保障对象从国家职工到所有企业职工和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的30年。三十年来,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已由事业发展之初的推扩面、抓征缴、保发放,逐步向政府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障、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转变,养老保障的安全网在我省已经构成,而且越织越密。截至200811月末,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已达1293.84万人347.62万离退休人员按月足额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1186元,参保人员总数和覆盖率、基金收支规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等指标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改革开放30来,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4—1991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和推进以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模式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1、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84619日原省劳动局、省人保公司、财政厅、卫生厅、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中试行职工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劳薪〔1984157号),对尚未实行劳动保险办法的集体企业职工,按照国家资助、企业多纳、个人少出的原则,建立养老金保险。同年912日,《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革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84122号)明确,新进职工参加养老金保险。198566日,《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8581号)明确规定,全民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养老金保险制度。至此,我省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建立了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三方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养老金保险制度。
  19867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明确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92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政发〔1986141号)明确规定,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同年101日前,原由省人保公司经办的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转给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我省各级劳动部门在1986年底前均成立了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统一经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并在1989年底前完成了原人保公司经办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金保险的业务移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了所有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2、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为解决新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1984年以来,泰州、建湖、无锡、苏州等地先后进行了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198618日,《原国家体改委、劳动人事部转发无锡市实行退离休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通知》(体改分字〔19861号)充分肯定了我省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了这一办法。同年125日,《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退休费统筹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86202号)要求,各地建立退休人员劳动保险费统筹委员会,建立统筹专管机构,统一负责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198778日,省退休人员劳动保险费统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提出了年内省辖市都要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有条件的县年内也要实行的工作目标,并就统筹费的比例确定,明确了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
  截止1988年底,全省所有市、县均实行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截止1989年底,全省所有市、县均实行了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有25个区、县对临时工、有8个区、镇对街镇办集体企业职工试行了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盐城市还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试点。
  第二阶段:1992—1995  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要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中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1991626日,国务院在总结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2117日,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在总结我省前八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1、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苏政发[1992]11号文件规定,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应参加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允许县(市)、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扩大到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以及参保的县(市)、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
  1994615日,省政府下发了《批转江苏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453号),将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对象扩大到了在企业工作、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至此,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制度上,开始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所有人员(即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区分用工制度、不区分职工户口性质)、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雇工)。这是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的重要标志。
  2、逐步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我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的要求,从1992年起,首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标准统一为2%,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地自行推进向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实施的根本性转变。
  3、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工资高低相挂钩计发办法改革
  为配合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企业自主用工、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机制的建立,1993年,我省在泰州、盐城两市先后进行了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试点。1994615日,省政府下发了《批转江苏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453号),全面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明确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组成。
  4、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993323日,经省政府同意,原省劳动局印发了《江苏省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规定》(苏劳险〔199310号),明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用自有资金(奖励、福利基金)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第三阶段:1996—2006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要求,逐步统一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199615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69号),19983月,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修订完善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321日,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针对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适应统筹城乡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大量乡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纳入参保范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于2007810日颁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而实现了不分城乡,不分所有制,不分经济成份,不分劳动者户口和身份差别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面建立,并由空账运行向逐步做实过渡
  自199611日起,我省为每一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账比例由199611日的12%,到199871日的11%,再到200671日的8%。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划转组成,过渡到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同时,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了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的改革目标。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完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我省从199611日起全面改革并实施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按各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另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工作的职工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的改革要求,我省从200671日起,进一步完善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调整为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调整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同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机制,每年正常调整一次基本养老金(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4、适应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顺畅流动的内在规律,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
  为适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流动和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要,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20051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苏政办发〔200522号)。20071024日,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0号)。这两个办法是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新的突破,在全国率先明确了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流动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对本省户籍的进城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采取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保护了农民工养老保障的权益。
   稿件来源:厅办公室